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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27 11:20:17
香港人在深圳注冊地產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注冊的香港人對房地產有什么要求?根據現行《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50人);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資有強制性要求嗎?
以股權出資的,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公司仍然可以申請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出資額或者發起人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因為股權轉讓是根據股東資格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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